胡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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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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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诉香江鼎富侵权《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二审宣判┃附判决书

作者:胡荣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7次举报


近日,记者从北京法院网上获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北京香江鼎富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鼎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结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香江鼎富公司上诉请求。
爱奇艺公司在一审中诉称,香江鼎富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未经原告授权,以收费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以下简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严重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香江鼎富公司行为构成对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被告香江鼎富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
对此,香江鼎富公司表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香江鼎富公司上诉称:
一、香江鼎富公司并非适格的被告。
二、香江鼎富公司不构成侵权。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四、一审判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无任何事实依据,且金额过高。
据此,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爱奇艺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香江鼎富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爱奇艺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一审法院关于香江鼎富公司侵害爱奇艺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是否正确;三、一审法院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关于爱奇艺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香江鼎富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酒店客房内提供的涉案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浏览的方式获得涉案影视作品,属于对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行为落入了爱奇艺公司享有的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爱奇艺公司依据授权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是适格的一审原告,香江鼎富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香江鼎富公司侵害爱奇艺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认为,(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973号《公证书》公证过程使用电视遥控器以32倍速快速随机选择涉案影片的部分片段进行观看。该行为并不影响其播放内容与权利影片内容的一致性,也不影响公证中涉案作品的完整性。故(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973号《公证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因此,一审判决对于香江鼎富公司爱奇艺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香江鼎富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香江鼎富公司提交了一份《信息内容许可使用协议》,用以证明与市场价格相比一审判决判赔金额过高,但该份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价值,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爱奇艺公司实际损失或香江鼎富公司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香江鼎富公司的侵权情形、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4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合理开支,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情况,酌情确定合理开支3000元,符合案件客观实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香江鼎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胡荣律师(18621932667),上海政法学院英语学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