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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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婚前存款交付对方,离婚时,该存款该如何定性

发布者:梁清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71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很多新婚夫妇中丈夫为了讨好小妻子,就将自己婚前的存款交付给对方。但是一旦夫妻双方关系恶化,真到要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丈夫可就不甘心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存款当作婚后共同财产由双方分配。那么对于这种存款的性质以及在离婚纠纷中该如何处理,律师浅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首先,律师认为,该存款既然为男方婚前个人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经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后,虽然经过丈夫将其交付妻子这一环节之后,仍不能改变该存款系丈夫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当然,丈夫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证实该存款确实由自己所有,并由自己交付给妻子。

其次,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丈夫将存款交付妻子这一行为,是保管还是赠予?当然在诉讼的过程中肯定是婆说婆有理。律师认为,除了要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外,还要从生活常识来考量。如果在双方没有对婚姻财产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双方的收入是不加区分的用于共同生活的。从表面来看,只要丈夫将存款是自愿交付给妻子,且没有特别约束或者说明的情况下,就可以推断是交付给妻子,有其保管;且因双方共同生活,则就不排除该存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丈夫不能提供证据将现有夫妻存款与该特定存款加以区分的话,且没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该存款应有剩余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律师认为丈夫是不能要求妻子返还该部分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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