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闹得沸沸扬扬的黑龙江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随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宣判,得以短暂的尘埃落定。
有关该案的具体案情,笔者就不在此赘述,想必打开任何一个网页的头条,无不显示着该条新闻。由此可见,社会民众以及新闻媒体对该案件的关注度可见一斑。作为一名法律人,在阅读了该案的判决书后,不得不说,该案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真的很让费解。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对此,笔者认为并无不妥。纵观两名被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真的很让人愤恨,其罪行之深重,犯罪情节之恶劣,社会危害性之大,足以让任何一名法官做出上述判决。所以,笔者认为,该起案件的刑事判决结果实属法律范围之内,并无不妥。但是,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笔者却不得不提。早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明确,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是不在法院判决范围之内,即法院在最终判决时,是不会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诉讼请求,除非原被告双方能够进行调解。但本案,已经很明确,两名被告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部分赔偿在庭审及之后的庭下调解过程中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依据法律程序,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判决。按照大多数从事法律工作人的想法,有关死亡赔偿金的主张必然是不能够得到支持的。但是,判决结果并非如此。
为此,笔者以为,若从法律角度考量这起案件的结果,似乎并无依据可查。唯有从社会民众对该起案件的关注度以及从该起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角度,貌似还可以勉强讲得过去。正所谓,两名被告不杀不足以泄民愤,再多的赔偿也不能弥补原告做父母的丧女之痛。但是,笔者认为,法律讲究的是中立、精准、客观,其要求任何一起案件判决结果的作出是不掺杂法官以及社会民众的私人感情,否则法律的天平将失公平,最终将会沦为社会舆论的一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