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雷波的罗开友,花了二十年的功夫,历尽了千难万险,终于寻找到了前妻,洗刷了自己“杀妻”的罪名。我认为,在这个案件里,国家和政府是欠罗开友很多的。因此,仅仅给予不到十万元的国家赔偿,实在是太少了。罗开友已经委托我作为他的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我于今天下午,向四川雷波县公安局发去“法律意见书”。
关于罗开友“国家赔偿”一案的
法律意见书
雷波县公安局: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罗开友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对罗开友提出国家赔偿事宜提供法律帮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家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罗开友被羁押了21个月,按被羁押的时间乘以每日赔偿金额计算, 630天×125.43元=79020.9元,即罗开友应获得79020.9元的国家赔偿金。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罗开友在这20年间,因为身背杀妻恶名,有家不敢回,数十年如一日地如同大海捞针般地寻找真相,精神上遭受的严重损害是常人无法想象的。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对罗开友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建议给予罗开友20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关于物质补偿
罗开友在20年的寻妻过程中,采用了多种方法寻找其前妻李培香的下落。经济上本就不富裕的罗开友,把主要精力都用在了寻找真相上,同时花费了数十万元在全国各地寻找音讯全无的李培香。可以说,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罗开友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应对罗开友在寻妻过程中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
四、关于奖励
寻找李培香的下落不是罗开友这样一个普通公民的责任,但罗开友为了自证清白,查出了案件的真相。罗开友自发的寻妻之举履行了公安机关未完成的职责,将案件真相查清。因此,对于罗开友的行为,应该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上述意见,供参考。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 律师
2010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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