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3年10月15日,被告受原告委托,将30箱服装、13箱道具合计43箱货物由西安运往上海并交甲公司,约定运费2800元,约定到货时间为同年10月19日。被告装车时发现3箱货物丢失,由于无法找回丢失货物,遂将余货运抵上海,原告未付运费。原被告双方因货物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仔细梳理证据,避免被告承担巨额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4条、第311条、第312条的规定,被告作为承运人造成原告货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即对货物损失的赔偿数额没有约定,被告面临按照货物市场价格十一万四千元赔偿原告损失。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证据,发现原告方证据的漏洞。成功使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按照运费的2倍赔偿5600元。避免被告承担高达十一万四千的赔偿款。
承运人按运费2倍赔偿损失
原、被告虽既无货物损失的其他约定,又未就货物发生损失后协商确定损失金额,但被告提交的货物运单"特别声明"载明:托运货物时,应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未声明货物价值的,按运费额的2-5倍确定货物价值,该条款可以视为被告公司对原告货物丢失的赔偿承诺。权衡本案中货物丢失数与托运数之比,本院酌定以运费的2倍计算赔偿额,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费56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站在承运人的角度上,承运人承运的货物价值一般远远高于运费收入,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将面临巨额赔偿款。在此建议各承运人规范运单格式及内容,并尽可能与托运人签订书面运输协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属于国内陆路运输。对于其他运输方式,应当区别对待,如有问题,尽量和专业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