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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宝吉雅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2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为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设的项目部,属于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内设机构,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XX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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