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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自诉案件的程序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次举报


提起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诉讼代理人通常是指律师。

确定起诉的法院。刑事自诉通常是优先到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但也可以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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