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
吴某离婚后得知陈某在婚内与他人育有私生子,吴某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吴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法院判决中确认陈某于婚内与他人生育有非婚生子。
吴某在离婚后以陈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认为陈某对婚姻不忠诚,具有过错,导致离婚,要求陈某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陈某辩称,其行为并未给吴某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包括精神创伤,损害事实不存在,且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其有非婚生子女,两者间没有应果关系。故,吴某无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了吴某的主张,陈某应向吴某支付损害赔偿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现行有效法律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现行有效法律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现行有效法律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陈某在婚内生育非婚生子的行为,致使吴某精神上遭受痛苦并导致双方离婚,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陈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吴某请求陈某支付损害赔偿,具有事实依据,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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