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霞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何种情形下构成不当得利

发布者:郭利霞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7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因被告孙某要用钱,故向其打款34万元。被告将钱款用于投资经营,并承诺让原告入股,后因股东人数等原因,退还原告8.5万元。由于经营不善,投资的款项一直无法收回,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及结果: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某的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研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根据,使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由此引起在利益所有人与不当得利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经过分析,我方律师认为本案的情况不属于不当得利,原被告之间是这一种合作关系,被告孙某并未从中获利,便围绕此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完成举证,并就此做了深刻的辩论。最终,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律师点评: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利益与损失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其中“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四个要件当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在涉及不当得利民事诉讼时,原被告双方都应及时委托或咨询律师,以便做好充分有效的诉讼准备,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