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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经济补偿金拿吗?

作者:汤佳杰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74次举报



 

一、此前有一个学校宿管人员咨询我,其陈述单位经常安排他加班,以前宿管还有两个人值班,后来只有她一个人值班,一天24小时,就她一个人负责宿管工作,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给她?我回答当然要支付加班费,她咨询了近十分钟后,才透漏了一个信息,其已经超过50岁了,单位一直未帮她购买过社会保险,另外,她还咨询达到退休年龄,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她?那么问题来了,第一,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不管这个事?第二,其要求退休后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后,要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这个问题发表意见:根据劳社部的意见,男工人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就达到退休年龄,另根据《劳动合同法事实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其与单位发生的的争议原则上不算做劳动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那退休后有没有按劳动关系处理的案例?答案是有的!本人同事办理的案件中,就有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劳动争议处理的案件,这就是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真实写照,那法院为何要按劳动争议处理?他们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解释也就顺理成章了,具体到广东省的规定就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四、那退休后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多种情形,但这其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单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此,退休导致合同终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到本案,若该劳动者能够在退休前,以单位未帮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可以很轻松的获得支持,所以,劳动者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一定早点采取救济措施,不然后悔晚矣。(本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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