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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成功案例

发布者:汤佳杰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3日 7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总共17人,其中一人是我老客户,以前帮他代理过被西餐厅违法解雇的案件,那个案件我们是完全胜诉,单位也按裁决支付了赔偿金给我们,四年后,他在目前单位工作,因为单位没有为包括他在内的劳动者购买社保,他们一起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有四点:其一,请求确认某段时间内,劳动者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二,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未购买社保;其三,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其四,请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他们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才找到我,本打算一起委托我,后因各种原因,其中三个委托了我,其余人由另一个劳动者代表参加诉讼。

二、接案后律师的判断。

我接到这个案件后,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询问了他们基本的工作情况,他们提交的证据有有两个,其一是《员工名单》;其二是某个月份的《工资表》,这两份证据都有公司的盖章,并且是原件,这个很重要,另外,他们的工资发放形式是现金发放,每月都是固定工资,工资结构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资数额每月都一样,扣除每月水电费后就是实发工资,员工入职都有填写《入职登记表》。

通过以上信息,我的判断是:第一,劳动者和单位劳动关系的确认基本是没问题了,单位想不认都不可能了;第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基本也没问题了,因为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存在争议,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就按劳动者的意见认定;第三,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基本也可以认定了,根据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单位有义务保存工资支付台账两年,双方对工资数额由异议,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本没问题,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没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五,劳动者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更加没问题,因为有无足额发放工资,举证责任同样在单位一方。

三、开庭后的意外情况。

单位当庭举证并提交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注明:第一,劳动者每月工资为固定数额,但包含了加班费、社保费法定补贴和津贴;第二,单位将社保费支付给乙方,甲方无须给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单位支付的工资包含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另外,单位的法律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对于该份《劳动合同书》,劳动者当庭表明,劳动合同所有下划线部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全部是空白的,手写内容全部是单位事后添加上去的,目的是为了本案仲裁之用,完全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四、双方观点及理由。

单位观点:1、劳动合同已经约定了支付工资包含了社保费、加班费、各类补贴津贴,所以劳动者请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依据;2、劳动合同已经约定,是双方约定不办理社保手续,即便你要求补办,根据广东省的规定,那也要给一定合理期限补办,不能在未要求补办的前提下,直接去仲裁委申请仲裁,更不能以此为由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观点: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保证劳动者手中也要备存一份,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对劳动合同本身的内容存在异议,具体到本案,如果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所有“下划线”部分均是打印字体的形式,双方存在争议的可能性会很小,这样更会尽可能够防止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再添加对其有利的内容上去,本案恰恰就是这种情况,我们所有劳动者手中都没有合同,且所有劳动者均签订的是“空白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下划线”部分的内容是单位事后添加上去,应付本案仲裁之用;

2、即便劳动合同“下划线”部分的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存在,其也是违法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约定“单位支付的工资包含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恰恰可以证明单位没有支付以上项目报酬给劳动者,因为这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根据劳动者提交的《工资表》以及单位的意见可以证实,劳动者每月的应发工资都是同样的数额,基本工资也是同样的数额,由此可以推断,单位支付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其他项目报酬相加的总和就是“应发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差额,也是固定的数额,而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的数额每月都是一样明显不现实,劳动者加班费的多少是以劳动者实际加班多少时间以及劳动者本身的工资水平决定的,高温津贴不是每个月份都要支付的,社保费缴纳费用数额也是有浮动的,要想保证这些项目报酬综合之和每月都一样根本不现实,由此可以证实单位明显是伪造添加的内容。

3、我方提交的证据《工资单》显示,单位支付的工资只包含了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两个项目报酬,而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资却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另外,单位对我方提交的证据《工资表》三性均没有异议,这两份证据关于工资内容约定的矛盾之处恰好可以证明我方的观点,《劳动合同书》关于工资包含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完全是单位事后补添上去的。

4、广东省的会议纪要不是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便属于法律规定也属于下位法,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另外,仲裁委判案在认定案件证据真实性的时候,要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和日常生活经验,充分考虑到劳动案件中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弱地位现实,综合加以认定,最后《劳动合同书》上内容的补添也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判断的,可以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五、律师总结。

建议不要和单位签订空白合同,一定要把空白处划线处理,这样的案件本是十拿九稳的案件,胜诉基本没问题,但正因为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被有心人利用,单位熟悉本省的相关规定,一旦仲裁,就有败诉的风险。经过仲裁审理,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拖欠支付工资、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六、裁决结果和仲裁意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已包含了社保费、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已将社保费用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无须被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一份给申请人保管,以此佐证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显示,被申请人每月发放给申请人的工资没有社保补贴、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的项目,故被申请人主张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已包含了社保费、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理据不足,本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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