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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雇赔偿金成功案例

发布者:汤佳杰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4日 3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劳动者于20151219日入职用人单位处工作,职位为中厨领班,后调整岗位为副主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2017227日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17227日期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者在2017214日下午至225日期间工作散漫、消极,多次不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经上级教育后仍依旧我行我素。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劳动者本人的签名确认。期后,劳动者因不服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委托律师代理该案劳动仲裁阶段相关事宜,该案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了裁决义务。

二、劳动者提交的证据和律师的初步意见。

1、本案劳动者提交了3份证据,证据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这份证据是工商部门打印的原件,证明用人单位的仲裁主体资格;证据2是《工牌》1个(有原件)、用人单位开具给劳动者关于伙食费的《收据》2张(有原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份(无原件),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的事实;证据3是《银行流水》(有原件),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情况。

2、根据劳动者提交的证据和其反映的事实来分析,律师给劳动者提供了两套仲裁方案,第一套方案是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方案,理由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但这个方案行得通的前提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不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用人单位那边应当是保存好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原件,一旦用人单位拿出这份证据,劳动者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在劳动者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名前,这套经济补偿金的方案应属最好的方案,但劳动者既然已经签名了,那就行不通了。第二套方案就是主张违法解雇的赔偿金了,但风险有三个:其一,劳动者手上只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复印件,没有原件,对于这份证据,单位是完全有可能不认可的,单位有可能说该证据不属实,劳动者是自己旷工,单位从未解雇过劳动者,对于这种说法,仲裁可能有两种处理方式,要么直接驳回劳动者请求,要么给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也就是赔偿金打五折;其二,如果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真实性没有异议,那劳动者的风险就在于你本人已经在通知书上签名了,你的签名是否严格理解为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有内容的认可,还是仅仅对双方关系解除这一行为的认可,这可能是有争议的;其三,单位说你工作散漫、消极,多次不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是否真有此事,如果有此事,单位是否有保存相关的证据,你心里有没有数。

3、当然用人单位也是由很大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用人单位一旦承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风险就非常大,单位的举证义务非常艰巨,首先是要证明,劳动者存在工作散漫、消极,多次不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的事实;其次是证明,工作散漫、消极,多次不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是否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次是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无经过民主讨论程序、有无公示过、劳动者是否知道以上规定;再次是证明,有无在解除前通知过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最后还要考虑规章制度的规定本身是否存在合理性。

三、开庭情况和律师心得。

1、开庭当天,用人单位承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真实性,并认为该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者存在工作散漫、消极,多次不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的事实,劳动者本人都已经签名确认,此时律师其实是很开心的,就怕单位不认账,一旦其认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真实性,其他事情就好解决了。另外,用人单位当庭提交了《员工手册》、《奖惩单公示证明》、《厨房视频监控原件》,主要就是证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是合法的,但最终因为这些证据在程序上和实体上达不到足以证实合法解雇的要求,仲裁委认定单位就是违法解雇。

2、律师的心得,在违法解雇要求赔偿金的案件当中,劳动者要做到两点,第一,是要有证据意识,违法解雇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你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最根本的证据,好多劳动者都没有这些证据,如果确实没有这些证据,请在申请仲裁前想办法固定下来;第二,就是不要乱签名了,律师碰到好多劳动者,明明是被单位违法解雇的,单位却制作一份《辞职申请书》叫劳动者签名,声称因自己原因申请离职,如果你签名了,那你就不要想赔偿金的问题了。用人单位要做的就是完善规章制度,凡事约束劳动者的都要让其签名,劳动者违反纪律也要有保存好证据,最好是书证,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的用人单位都做不到这一点,一旦用人单位在庭审中承认是其主动提出解除的劳动关系,绝大部分单位都会败诉,好一点的可能就赔经济补偿金,因为举证责任实在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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