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华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3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夏X(上海)国际贸易诉南京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函、公司单方发出的函件仅代表单方意思,不属于双方合意。
双方在合同之外达成的补充协议有冲突的,除非有特别说明,应当以最后一份协议为准。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应当依法行使,根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发出意思表示。
合同履行期间往来记录沟通记录应当注意保留,往来账款记录,收货、发货记录等单据应当保留。
双方终止合作关系的应当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起司法程序。
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d79fbb25e17483f9cccaabc0094a3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