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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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法律后果

作者:于洪波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7-31

1.无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可撤销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不成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第一、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第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于洪波律师是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从事法律工作20多年。于洪波律师敢于维权、善于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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