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员: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辩护人,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波就某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审查起诉时参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称之为“未经批准,经营特定金融业务型”的非法经营犯罪。
根据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案涉某贝支付APP非法经营的方式是,APP持有人将本人的信用卡和本人的借记卡绑定在某贝支付APP上。APP持有人可以将自己信用卡上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借记卡上,只能由APP持有人自己通过借记卡取现的方式取出使用。绑定信用卡和提取信用卡现金,都是信用卡持有人一人完成的没有其他人员参与。
APP持有人或POS机主套现自己信用卡,未向其他客户即“信用卡持卡人”开展支付现金和资金结算业务,APP持有人或POS机的提供者和销售者不构成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没有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没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
律师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某某某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波
2026年3月3日
于洪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