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100*100*100煤质蜂窝活性炭21吨,单价6000元,总金额126000元。2018年9月,原告依约发货,被告仅于2019年1月16日支付货款4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B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希望与原告协商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公司于2 019年4月26日前支付原告货款86000元,该款项支付至原告如下指定账户(开户名:A公司,开户行:Xx, 开户账号:):
二、若被告B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25000元违约金,并就被告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为9 75元,由被告B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
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 019年4月26日前一并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A公司,开户行:xx,开户账号:);
四、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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