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08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都心公馆住宅楼某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出售给原告,2010年4月27日,原告签订《房屋入住协议》并实际入住涉诉房屋至今。但被告开发商在经营中途跑路,至今未给原告办理产权证,本律师代理原告诉至法院,获得法院的支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原告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买房人购买房产后,因各种原因,开发商跑路或携带部分客户资金跑路的络绎不绝,本类案件处理结果不尽相同,本案原告在经过多年的交涉和无助后,通过法律手段,最终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开发商延迟交房、延迟办房本、甚至携带客户缴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跑路的屡见不鲜,买房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涉及到证据掌握的问题,大部分人会将交费票据、签署的合同等保管好,但也有部分人会遗失相关证据,这就为诉讼带来很大障碍,甚至需要法院调取。希望看到本案例的人,都能在不论是买卖房屋还是其他交易上,保留所有痕迹和证据,才不至于在通过法律解决纠纷时,还堵死自己最后的胜诉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