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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规避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1180人看过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不要自己先主动提出。

  2.避免因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来说要估到以下几点:

  (1)严格按规定制定合法(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

  (2)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3)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招聘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不采取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不要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7)禁止任何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3.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用“非过错性解除”。

  (1)“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2)“非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

  4.谨慎运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5.终止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员工自己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要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较大发挥空间,尤其适合于劳动者已经准备走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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