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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监外执行是否计入刑期?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审批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420人看过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审批?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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