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需要买受人缴纳佣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
一、申请登记
交易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一)交易申请
出让方或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并填写《产权出让(购买)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向中心提出申请。出让方或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代理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购买)委托代理合同》。
(二)审查申请材料
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交易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
(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电脑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