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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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口头解雇有效,劳动者获赔偿金

作者:梁刚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7次举报

                   单位口头解雇有效,劳动者获赔偿金

日前南京江宁梁刚律师代理一起赔偿金案,当事人在律师的全程指导下,历时一年成功维权,一审支持单倍经济补偿金,二审改判全额支持赔偿金。

案情:

当事人张先生在江宁一家单位工作12年,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从无差错。2015年10月张先生请假回老家办事,忽然接到主管的电话,被电话告知公司决定解雇他。

办案经过:

梁刚律师接受当事人咨询后,立即指导当事人保留通话录音,当事人回到公司后,公司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不愿意按照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当事人再次咨询,律师指出,现在诉讼条件还不具备,当事人仍然可以正常上班,单位并未实际解雇,建议再等等,果然几天之后公司直接禁止让当事人进公司大门,当事人再次咨询如何应对,梁刚律师指出立即报警,固定证据,随后申请仲裁。当事人报警后,警方了解情况后出具了接触警证明。

裁判经过:

案件经仲裁后到法院一审,律师认为,单位口头解雇有效,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单位抗辩认为,单位只是口头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公司至今仍在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认为是违法解除,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认定违法解除合同证据不足,可以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判决支持一倍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后,公司与职工均提出上诉,在二审时,梁刚律师指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一经发出就生效,该意思表示不能撤销,结合单位不让职工进门的出警记录,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是单方行为,不能证实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二审判决书对律师的观点予以认可,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单位全额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

胜诉秘籍

   对于单位口头解雇的赔偿金案件,由于当事人无法取得足够证据,法院往往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在本案中,职工经律师指导,保留了通话录音,在单位禁止进门时及时报警固定证据,最终上述证据被法院采信,案件得以胜诉。

                             作者:梁刚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梁刚律师,执业14年,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咨询热线13382096500。梁刚律师做事严谨、踏实、认真,擅长办理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