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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受遗赠权

发布者:冯苏颖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2日|分类:继承 |7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通常情况下,遗产继承案件中关于遗赠的处理都直接适用上诉法条规定,即受遗赠人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那么如果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时,是否仍然适用上述规定呢?


本案的当事人就属于上述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本律师通过论证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受遗赠权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使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主张,认可了本案中未成年人的受遗赠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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