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但晓亮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0日 6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
辩护人但晓亮,四川但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倒卖文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线索,2019年10月29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叶某的住所进行依法搜查,在其家中查获并扣押疑似文物195件,随即将被告人叶某抓获。经国家文物出境四川站鉴定: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195件涉案物品中,二级文物1件,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三级文物13件,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文物174件,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现代制品7件。另查明,被告人叶某具有出售上述文物的意图,但尚未出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评估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犯倒卖文物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但晓亮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倒卖文物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无法认定叶某构成犯罪,即使认定叶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考虑从轻减轻情节。
理由:
1、本案中无法核实叶某文物来源,证明其收储该文物的目的无法认定叶某构成犯罪。法律规定只有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文物管理制度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而不以牟利为目的即便收储文物也不应认定为犯罪。叶某从大理文玩交易会购买文物,仅体现为收藏和把玩。
2、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有罪推定不利于维护法律公正。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叶某出售过文物,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又前后矛盾,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作有罪推定。
3、即便认定被告人叶某构成犯罪,也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叶某从2008年陆续收储鉴定物品,但一直未出卖,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出卖,我国没有非法持有文物罪,如果确实要以有罪推定认定被告人叶某有出卖的故意,也应考虑被告人并没有导致文物灭失或出卖获利,相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叶某个人无权经营文物,其擅自以牟利为目的,试图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叶某家中搜缴的文物,虽无法证实文物来源于盗掘、收购或是文物市场交易所得,但结合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议价记录及其供述称有倒卖的经历、现存文物如遇合适的买家就会转手出卖的目的,法院认为,从其家中搜缴的文物,由于公安机关及时查获,致使其倒卖文物的犯罪行为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辩护人提出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系犯罪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辖区没有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13件、一般文物174件中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