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因此,实际施工人与非法转包方(一般为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在双方合同中约定了管理费,由于管理费是作为双方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必需开支,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根据转包方是否为履行合同开展管理工作据实结算。
转包方是否参与工程管理,成为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支付管理费的关键问题。
关联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43号民 事 裁 定 书。
本律提醒:各实际施工人应当对管理费有足够的重视。一般情况下,若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双方之间有书面协议,且转包方对工程实施了一定的管理,则法院很可能会判决实际施工人支付管理费,而不是因为合同无效,全盘否认合同签订内容所引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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