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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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的验收与质量异议期

发布者:王秀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823人看过

 

        承揽合同通常又称加工合同、定作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常因未及时进行验收、未及时就产品质量问题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在诉诸法庭时,被视为定作人对产品质量无异议、验收合格,以致无法行使解除合同、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合同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交付定作物(或工作成果)及验收过程中,由于定作人实施验收行为不善而引起的关于定作物(或工作成果)质量争议的纠纷。因此,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定作物的验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及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二是尽量以书面的方式提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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