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债权人
被告1:债务人
被告2 :债务人配偶
原告与被告1系朋友关系,被告1以自己名义向原告借款,并未载明借款用途,债务人配偶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至偿还其中的某一笔借款,后两被告离婚。原告要求被告1、被告2 共同偿还原告借款。
判决结果:认定该款项系被告1个人债务,被告2 只对其承诺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理由: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配偶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案涉款项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且债权人就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