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法院的案例中,不支持利息损失和违约金一并主张。法理依据在于:违约金的性质既有补偿性,又有赔偿性,在守约方不能举证证明其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违约金能够足以涵盖其利息损失的情况下,另行主张利息损失的,应不予支持。
在非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中,利息给付往往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利息应视为当事人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所受的利息损失。一般而言,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可并存。
违约金的运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但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最终违约金额的大小确定与实际损失密切相关。本案中,利息损失作为受让人损失的一部分,可以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大小的标准,此时不能简单叠加使用。
案例名称:西藏唐蕃投资有限公司、曲珍与西藏林芝嘉龙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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