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运输海洛因437.81克,经辩护减轻处罚

发布者:胡俊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8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检察院起诉情况:

20183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体内携带毒品入住昆明市官渡区某酒店8406房,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缴获刘某运输的毒品海洛因80颗,共计净重437.81克。

二、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被告人刘靶某具有自首情节,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深,且认罪态度较好,家庭困难,请求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情况:

一、被告人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41日起至2030331日止)

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37.81克依法予以没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