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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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审不能与车辆违章处理挂钩,交警队败诉

发布者:刘军鹏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441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二者相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两者对象不一致,不能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


交警支队称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其综合应用平台上无法操作,则是上诉人内部系统操作问题,不能作为其违反法律的根据。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行终43号行 政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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