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甲科技公司(买方)与乙胶粘公司(卖方)于 2018 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进口品牌胶粘制品,双方约定月结,乙公司分批供货,甲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后甲公司在使用中发现案涉日版货物存在过期问题,导致下游客户投诉、退货,遂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乙公司随即起诉索要货款 109 万余元及利息,一审、二审法院均以甲公司举证不足为由,判决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82 万余元及利息。
甲公司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申请再审,核心主张:乙公司交付的日版货物为过期货物,且存在伪造质检文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情形,甲公司有权拒付货款。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一、二审败诉根源在于证据形式瑕疵与证明力不足,再审阶段我们重构证据体系与抗辩逻辑,精准突破:
1.锁定核心争议:案涉日版货物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甲公司能否拒付货款的关键。
2.补强关键证据:
l提交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告知书,证实行政机关已认定乙公司涉嫌销售过期产品、伪造《试验成绩表》;
l申请法院向属地监管部门调查取证,获取原厂关联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联络函原件,明确案涉批次货物生产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交易时已超保质期 14 个月;
l固定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乙公司交付货物批号与过期批次完全一致,且无法说明合法进货渠道。
3.法律适用精准:依据《合同法》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合理选择拒付价款、退货等违约责任。乙公司交付过期产品,根本违约,甲公司拒付货款具有法律依据。
4.区分无争议货款:双方对印尼产货物无质量争议,甲公司已付款项足以覆盖该部分货款,进一步强化拒付日版货物货款的合理性。
三、案件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认定乙公司交付的日版货物确已超过保质期,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最终判决:
1.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2.驳回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乙公司承担。
本案实现从一、二审全额败诉到再审彻底翻盘,成功为当事人免除百余万元债务,捍卫了买方合法权益。
四、办案心得
买卖合同中买方以质量瑕疵抗辩,证据链完整性与证明力是胜诉核心。即便一、二审败诉,仍可通过行政投诉取证、法院调查取证、固定原厂权威意见等方式补强证据,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精准击中对方违约要害,实现再审逆转。
方德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