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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系列之二监理的安全责任到底有多大?

发布者:万兆红律师|时间:2017年03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1245人看过

案情回顾:2014 年12月29日8点20分,海淀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时,工地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该项目承包方、施工方及监理单位共15名被告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15名被告人6年至缓刑不等,后部分被告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其中有4名监理人员,分别是:

郝维民系总监理工程师,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张明伟系执行总监,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田克军系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耿文彪系监理工程师,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我们在为遇难的建筑工人感到深深痛惜的时,也为给予工程监理人员的判罚过重感到不公。我们先梳理一下4名监理人员的上诉理由,再谈一下他们的辩护律师因为对建筑不专业所导致的辩护未抓住重点的地方。


一、这4人的辩护意见和上诉理由分别是:


1、郝维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法院认定郝维民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的事实无法律依据;监理合同不应成为监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事故发生在非监理时间,属监理不能;郝维民对事故应承担间接责任,且具有自首情节,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2、张明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监理失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张明伟履行职责的疏漏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较低;张明伟在案发后积极救援,具有自首情节,受害人家属得到了经济赔偿,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3、田克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田克军没有义务监督《钢筋施工方案》的交底情况,施工单位加班调运钢筋未提前告知监理单位,对本次事故发生田克军仅承担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次要责任;田克军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4、耿文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耿文彪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以上辩护意见和上诉理由使得法官更加坚信4名监理人员有罪,但实际上,完全可以根据监理的工作内容来进行无罪或罪更轻的辩护


先来分析一下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未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堆放物料,在底板的上层钢筋网上严重集中堆放钢筋,使马凳立筋失稳,从而导致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底板钢筋部分焊缝不饱满、马凳立筋规格与间距也与施工方案不符。

以上的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如果不是精通监理工作内容和相关的监理工程法律法规,仅从一般刑事案件的辩护来说,大体都是这种辩护思路,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要说,正是这些辩护观点,让对监理工作内容本十分陌生的法官更坚信了这4名监理人员是有罪的,而且罪很重,因为在这15个被告人中,责任最大的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辩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例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可知建设工程监理的全面监督管理最终结果也就是报告义务,这种报告义务根本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资格,况且事故发生在非监理时间,施工单位从事非旁站监理工作工序,监理人员不在场不违背监理规范。发生事故时马镫间距不合格不能代表隐蔽验收通过时仍然不合格,因为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前工程有不符点是正常现象,这些专业知识监理人的辩护人需要详细向法官释明。以上这些对监理人有利的辩护观点需要监理人的辩护律师要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管理经验,没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经验的律师无法向法官释明以上问题,只有法官了解了这些专业知识才能改变法官对监理人能否成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态度。

2、监理方的全面监督管理不同于施工单位的全面安全管理。建筑法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没有规定监理单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经理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明显重于监理,根据法律及举重明轻原则,有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体都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推理出法律没有规定的的监理方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3、关于辩护意见“事故发生在非监理时间,属监理不能”。事故发生在非监理时间这样一个对监理人非常有利的证据被一句“监理不能”辩没了。在监理活动中,监理工作采用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是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实施手段。而旁站监理不是对施工全过程旁站,而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事故发生在非监理时间,施工单位吊运钢筋不属于旁站监理内容,非监理时间该项工作根据监理规范监理单位不需要派监理人员旁站,即事故发生时监理不在场不违背监理对工程全面监督管理职责,监理的全面监督管理远远不同于施工单位的全天候监督管理。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在监理工程师的下班时间,关于下班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监理是否承担安全责任,这要考虑施工工序内容,需要旁站的工序监理人员必须在岗。本案发生安全事故的吊运钢筋工作内容既不是关键工作,甚至在时标网络图上都不会出现吊运钢筋的工作时间,吊运钢筋不属于旁站监理内容,由此发生安全事故不论如何达不到让监理承担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程度。

4、在本次事故的发生过程中,监理的责任是有的,在发现底板钢筋部分焊缝不饱满,马凳立筋规格与间距不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从报道中,并未看出监理工程师是否下发通知单,无法得知是否履行了这项义务。但即使是未下发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通知单,也并不说明本次事故的发生就与钢筋焊缝与马凳立筋有关系,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在底板上层钢筋网上严重集中堆放成捆钢筋所造成的,并没有证据证明与部分钢筋焊缝不饱满与马凳立筋规格间距不符合要求所造成的。相反,造成本次事故的是由于钢筋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集中堆放,作为施工单位的技术及专职安全人员对于本次事故才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三、对从事监理工作的朋友们提个有用的建议:重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重视,重视!


四、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只有把这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与法律及建筑市场现状有机结合才能发现事实真相,才能使法官的价值判断与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活动保持一致。上述4名监理人员的辩护及上诉理由提出一些观点,远远达不到无罪或罪更轻辩护的证明标准,还有大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可以补强,相反监理方的辩护观点与法官认可监理有罪的自由心正达成了共鸣,使得法官坚信这4人是有罪的。专业的案件需要请专家级的律师去做,这里专家级律师不是指有名的大律师,而是有专业技术水平的律师。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法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可能达到专家级,这就需要当事人遇到专业法律纠纷时谨慎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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