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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对外借款盖项目部资料章,借款公司要还吗?

发布者:万兆红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1206人看过

一、施工单位下设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在对外借款的合同上加盖的是项目部资料章,那么债权人是向项目经理个人要求偿还借款,还是要求施工单位偿还借款呢?
  二、案情
  太公司和国本公司中标取得江峰公司发包的星海
·时代花苑项目。嗣后,眭某、徐某与陈某签订的《借款协议》载明了眭某、徐某共同承接涉案项目、垫资施工的事实,陈某对眭某、徐某是涉案项目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是明知的。眭某、徐某在该借款协议中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现陈某就该借款提起诉讼,诉中、该借款债务应否由国本公司、中太公司承担连带而争议。
认为:

   三、最高院意见
   关于国本公司、中太公司是否应对眭某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陈某与借款人眭某、徐某签订,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眭某、徐某签字并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尽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陈某对眭某、徐某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应认定诉争借款是眭某、徐某的个人债务,陈某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江苏高院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且本案也不属于该意见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陈某援引上述意见主张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务观点:

   三、律师意见
   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实际施工人利用承包人的项目部公章或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用于工程的施工需要。甚至有一些实际施工人利用承包人的项目部公章或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进行民间融资签订借款合同。在此情形下,承包人是否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呢?关键在于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
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业,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是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表见代理不能成立。在上述案件中眭某、徐某与陈某签订的《借款协议》载明了眭某、徐某共同承接涉案项目、垫资施工的事实,据此可以得出陈某明知眭某、徐某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因此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判例中明确认定,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陈某与借款人眭某、徐某签订,并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尽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陈某对眭某、徐某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应认定诉争借款是眭某、徐某的个人债务,陈某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索引:

   四、案例引用
  (2014)民申字第1号,
陈某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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