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张某与小欧1999年结婚,并育有一女。2005年3月,张某和3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4个合伙人每人投资20万元。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作了如下约定: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 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26岁止。此外,张某另立字据:“暂欠小欧20万元整,于2009年5月前付清。”两年后,张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有人愿出资100万元购买张某的全部股份。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张某转让了股份。小欧听说此事后将张某告到法院,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请求确认张某转让股份所得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张某则认为,当初答应另给小欧20万元就是对股权本金的处理,所以现在只能给她20万元,股金增值部分她无权分割。
二、争议焦点
小欧是否有权分割张某的100万元股权转让金呢?
三、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处理完毕,并无遗漏,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问题,认定小欧无权分割100万元股权转让金。 四、理由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小欧在签订协议时就明知丈夫在公司投资20万元一事,但对此事实未提出异议。如果小欧认为丈夫有隐瞒投资的行为,必须举证。
2、张某主张另外给付小欧20万元就是对于股权本金的处理,小欧若否认,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说法。
3、双方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其他财产”就应该包括张某投入公司的20万元股金。
虽然法律规定,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可以以对方欺诈为由对离婚协议反悔,但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
五、律师建议
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慎重对待,尽可能将协议涉及财产事项内容列清楚,还可注明“本协议之外,一方如有隐匿财产行为,一经发现,该财产全部归对方”之类的约束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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