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院网 一、案情:儿子高先生从父亲高大爷的存折中支取了11万元存款,高大爷以儿子不当得利为由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存款。 二、何为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须具备: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合法依据。本案中,高先生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就要看他支取存款是不是与以上条件不符。三、庭审过程及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高先生持有高大爷存折期间,其分16次取走了高大爷的存款112400元,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存款是否被用于高大爷老两口的日常生活。一审法院认为,高大爷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儿子支取高大爷的存款属于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由于日常生活的各项开支无法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因此一审法院酌定二老每月的日常生活支出为2000元,2011年年初至2014年年初共36个月的总支出即为72000元。另外,根据高先生提交的医疗费发票,需自费的金额共计2847.6元。综上,判决高先生返还父亲37552.4元。后高先生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高先生向高大爷返还37552.4元,驳回了高先生的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