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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的继承纠纷

发布者:万兆红律师|时间:2016年09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362人看过

 再婚家庭因为涉及的继承人较多、财产也较为复杂,如果没有有效的遗嘱,再婚一方死亡后,配偶和子女对遗产的争夺,超越了亲情,超越了伦理,不仅涉及到遗产的确定,还涉及到不能物化的财产性收益。实践中,继承纠纷多出现在再婚的家庭中,协商解决的可能也略小。
     
【基本案情】
      王
某早年丧母,由王父独自将他抚养成人,两人共同住在由王父单位分配的公房中,王父是承租人,两人户籍均在承租的公房中。后王某考虑到自己以后会结婚,只有父亲一人生活不放心,因此鼓励父亲再寻老伴。后王父找到孙女士成家结婚,王某与父亲及继母一同生活在公房内。孙女士,也即王某的继母,婚前有套住房,与王父结婚后,将其转租,并居住在王父住处。一家人相处比较和睦。
      后王某想买套房子以备以后结婚用,王
父考虑给他买套房子,于是两人商定首付王父用自己的积蓄承担,贷款由王某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都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买房后,因结婚的打算尚未提上日程,王某将新房子出租以节省开支,待结婚时再装修搬入居住。2015年9月,王父因病去世。就王父的遗产继承问题,王某与继母发生了争议,继母要求分割目前居住的两间公房以及王某名下的房屋。
     
【律师分析】
     
1、王某名下新房子产权归属
      王
某购买的新房子应属于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父的遗产。理由如下:
     
房屋购房合同及按揭贷款、房产证均登记在某的名下,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套房屋是某个人所有的财产。虽然购房首付款是父用个人积蓄支付的,但这些积蓄系父再婚前积攒的,并不属于父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加上父明确表示这个钱是给某买房的,应属于王父对儿子的赠与。因此,依法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财产,继母,也即孙女士,无权主张分割。
       
2、承租公房的处理
      王
父的单位分给他的房屋性质上属于承租的公房。王父作为承租人,他对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公房并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同时 承租的公房是一笔巨大的财产权利,如果产权单位同意转让,则这类公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但是,如果产权单位不同意,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在该公房尚不能转化为财产收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王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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