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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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

发布者:李国蓓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75人看过


若是不小心签订了无效合同,难道真的无回转的余地了吗?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那么无效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是无效的吗?还是部分属于无效条款?




一、无效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是无效的吗?


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一是,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二是,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同无效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合同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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