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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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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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和“套路贷”背后的信用危机

发布者:李国蓓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317人看过

日前,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林某青,因作为“套路贷”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具体代理某个诉讼案件,而被作为“套路贷”犯罪的同案犯,由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49日,该案作为青海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在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相关知情律师的紧急呼吁、网络陈情和公布辩护意见,引起全国律师关注。

首先说,律师这一群体并非是百毒不侵,律师知法懂法,但也有可能犯罪,这是不容回避的概率问题,这几年通报案件中,每年都会有因犯罪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任何不了解案件情况对西宁公、检、法人员动机的盲目揣测,都是毫无根据的街头闲聊饭后谈资,没有实际意义。当然,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通过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细节和被告人林某青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进一步论证林某青不构成犯罪。网上铿锵有力的文章不下数篇,基于同行相亲,疑罪从无的观点,本人也十分认同林某青行使执业权利,正常代理案件的行为应当无罪。但这不是本文想表达的观点,作为律师,面对众多的所谓“套路贷”受害者,笔者想进一步说说“套路贷”以及“套路贷”背后的信用危机

我们律所每天会接到许多咨询电话,其中有一部分是关于贷款的问题,当你再具体询问,又会有一部分人谈到通过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然后贷款公司让预交一部分钱作为利息,或者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等各种名目不一而足,目的就是让你先交一笔钱,后面他才能发放贷款。如果此时你表示不想交钱,马山会收到电话或短信,恐吓他们公司要起诉你,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统一回复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凡是没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资金融通的纠纷,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事人可以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意思表达起来比较拗口,简单点的理解就是,那些没有经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贷款公司,让你先交一笔钱再放贷的行为(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规公司也不会这样做业务),有可能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因此,在没有实际发放贷款前,贷款公司以你不交保证金或其他费用声称起诉你违约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使有那些不嫌费事的公司去起诉,法院判决你赔偿的可能性也基本没有。当然切记,我说的只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那些非正规军,千万不要拿这个经验去套银行、金融公司等正规军,与正规军打交道,签订合同后借款人违约造成损失,他们也是有起诉的可能的。

接下来就是贷款公司实际发放贷款,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贷款公司的人员直接给付你现金,但利息已经在本金中扣除,比如让你写借款10万元,但只给了你8万元;另一种情况就是贷款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你10万元,但是你此前已经提前支付了利息几万元或是当场被要求提取出几万元作为利息偿付,由于你本金得到的少,还得多,按原计划能还清本息的目的就很难实现。

如果说上面所述还是一般放高利贷的普通手法,再接下来就属于“套路贷”的关键了,就是当你在约定的期限还不上本金和利息时,被要求签订新的贷款协议,而新的贷款协议又重演了前面的步骤,你得到的本金越来越少,而利息是利滚利,越滚越高。

为了吸引客户贷款,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并不要求你办理繁琐的手续,例如公证或是抵押,而是在套路中要求你直接签订房屋、车辆等买卖合同,或是其他变种的交付财产的合同,如果你不能按时归还本息,他们就到法院起诉要房屋或其他财产了。

“套路贷”确实危害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当受害人到期还不上贷款时,各种涉黑性质的威逼手段让受害人苦不堪言。但是从另一角度看,那些陷入“套路贷”圈套的受害人,又多半有性格的弱点----贪心、软弱。有些受害人,从一开始就没想过自己能不能在预定的期限内还上贷款,心想反正这钱借的容易,就先用了再说。而且这些受害人大部分已经有银行信用卡逾期的经验,对银行信用卡透支逾期还不上,存在一种侥幸的认识,认为所欠不多,还不上就还不上吧,银行也不能拿我怎么样。但是因为信用问题,无法再通过信用卡或办理银行贷款借到钱了,便转而求助于审核条件低、放款速度快的小额贷款公司。

在此必须提示借款人的是,银行信用卡逾期的经验并不适用“套路贷”,因为使用“套路贷”的放贷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以收取利息或逾期利息的方式赚钱,他们精心设计大戏,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榨取你自有的钱财。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回过头来想,为什么这种信用不良、劣迹斑斑的贷款公司会有市场而广泛存在?原因可能还在于借款人或因信用问题无法通过银行贷款,或因银行借款手续繁琐、无抵押物担保,再或者是其他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原因,但从出借人的角度看,如果你是一个理性的出借人,肯定要担心借出去的钱有没有还不回来的可能性,因此出借人设置的一定条件对借款人进行审查,是再正常不过的要求了。作为借款人,你接受贷款时有义务保证有按时还款的能力以及无法按时还款时担保财产的可执行性,如果借款人借款前都先想清楚自己的状况,而不是专门找手续简便、不需要担保的贷款公司先借了再说,是可以减少这类被“套路贷”的情况的。

谈到陷入“套路贷”时的应对策略,社会鼓励诚信,当首次遇到无法偿还到期贷款时,笔者建议借款人想尽办法也要先将本金还清,因为无论是套路贷还是一般贷款,出借人第一次肯定要向你提供一定的钱款,本金是真实存在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金部分,不论什么贷,你总是需要偿还的,如有可能,除本金外,再偿还一部分合法范围内的利息,至于后面的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以及其他欺诈、诈骗的手段,建议及时报警或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换句话说,一旦发生逾期无法偿还的情况,借款人要懂得适可止,要有断臂求生的勇气,否则你只能不断地被强迫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或买卖合同,支付更多的利息,越陷越深。

如果我们在贷款时根本不去考虑到期能不能还清即轻而易举的获得了贷款,已经说明我们对出借人的不负责任,也促使这类出借人不可能对我们负责任。这不是个别现象,我们自己的不诚信,正成为了这个社会不诚信的一部分,我们现在普遍有一种不太好的感受,就是周围的骗子太多了,骗钱的、骗物的、骗色的,各种骗,花样百出,但是我们有没有注意到,实际自己已经被裹挟其中,我们自己的信用也存在大问题。

当前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完善,人们交易的时候开始关心信用问题,有些人还因为信用卡多次逾期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当然,不良信用可以通过后续的良好行为进行修复,但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只有交易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合作才会是真诚的、共赢的。

一说到骗子,作为律师,我不得不承认人们对律师的评价不是太好,甚至有不少人抱怨律师就是骗子,大忽悠。这几年,因为诈骗等犯罪行为,律师被判刑的也大有人在。但是从来没有客户反思,当你一上来就问律师在哪个法院有认识人,能不能找关系时,是你自己先将“关系至上”进行了定性,律师为了拿下案件,自然要称有关系去迎合你的偏好,以便能顺利接下案件。在双方确立合同关系后,这些声称“有关系”的律师再通过同学、同事、同行或是其他途径与你所指向的“对象”建立联系,这种联系能不能解决案件输赢问题两说,但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满足客户的喜好,有些律师接下案件后,又确实找不到关系,也就只好剩下了真骗。

不仅是客户主动要求,现在律师之间,仿佛也形成了一种关系互助的气候,有些人公然在微信群或是社交场合宣扬自己与某某法院、检察院关系不错,可以业务合作,而且可笑的是,居然是在有官方领导的群里打这样的广告,也没有被禁止。这种以“找关系”为基础的操作模式,使当事人和律师都不太关心案件到底是怎么样,而是先确定有没有关系,能不能搞定公、检、法。 

所以,“套路贷”看似是个案,但实际并非个案,而是对我们当前社会信用情况的反照,它折射出人与人之间的不诚信,信用的危机,律师承接业务也是如此,极少有律师面对当事人的这类要求,坦诚自己没有关系或是找不到关系,而能不能与指定对象建立联系,只能是接了案件之后再看运气,这和想贷款不考虑有没有还款能力是一样一样的,不多说了,说多了都是泪。当然,动用刑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只能是对那些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而社会秩序的建立,并不能完全依靠刑法的惩戒和威慑功能,更需要人们的自觉认同和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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