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道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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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死刑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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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纠纷

发布者:于道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6日|分类:土地纠纷 |3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A合作社与B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B合作社将其租赁的1000多亩耕地转租给了A,租赁期限为12年。由于A合作社迟延给付B合作社耕地租金,2018年5月,B合作社所在的当地政府官员带着C家庭农场公司的负责人,将A承租的上述耕地的一部分经测量后当场交由C农场公司耕种。A提出异议,B、C和当地政府均不予理会。随后,C抢种了A合作社200多亩耕地。A无奈委托律师起诉要耕地。接受委托后,我方向法院提出了以下几点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200多亩耕地;2、B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协议》;3、被告赔偿我方经济损失。

【案件结果】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C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耕地200多亩;

二、B继续履行与A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

三、B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A各项损失共计4万多元。

【律师点评】

1、本案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疑难案件。判决结果极大地维护了A的合法权益;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当地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A虽然迟延给付B土地流转金,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并不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A和B之间的土地流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B按照当地政府的会议决定的意见,在未尽到通知A解除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单方部分解除合同约定,将A承租期内的部分土地转租给C,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根据A的实际损失赔偿。具体的损失数额,法院根据损失数额的合理性来判决,其中包括为春耕准备的种子、化肥和人工平整土地费用,至于A主张的期待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B赔偿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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