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道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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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死刑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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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贩卖毒品案

发布者:于道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737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肖某因贩毒于2014年10月中旬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长春市某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肖某三次贩卖毒品0.9克。贩卖毒品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属于多次贩毒,根据法律规定,刑期在三年以上。

【办案过程】

肖某家属找到了于道义律师,并委托其为肖某的辩护人。接案当日,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肖某,但肖某不能将案件事实表述清楚。于是,于律师去法院查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通过反复阅卷比对肖某及其同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和其他证人的询问笔录等该案全部的证据材料,发现了诸多问题。本案各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出入很大,而且各被告人在多次供述中前后供述也不一致。有的被告人供述对肖某不利,但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有的供述对肖某有利,这些都为本案辩护留下了空间。此后,于律师又多次会见肖某,反复核实案件事实,最终主要提出了几点辩护观点:

一、指控被告人肖某贩毒三次证据不足,尤其是指控肖某在2014年9月18日在其住处贩卖给王某、张某毒品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表现为:首先,肖某对此次贩毒始终没有供认。其次,同案被告人王某的证言中虽然提到了从肖某住处购买了毒品,但同时也证明他第一次从肖某处购买毒品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0日,其后购买时间已记不清;最后同案被告人张某虽然供述多次到肖某处购买毒品,但同时其与王某一同去肖某处购买两次,最早一次是2014年10月初的一天,张某的供述排除了9月18日在肖某购买毒品的可能。

二、被告人肖某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首先,肖某贩毒是为了吸毒。其次,肖某吸毒贩毒时间较短,次数较少,每次贩毒都不足0.3克,数量不大,且购买者均为熟人,都是吸食者。因此,社会危害性较轻。再次,肖某认罪悔罪。肖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不良影响是有清醒认识的。她一再表示认罪悔罪,并希望通过辩护人向社会和家人表示真诚悔过,同时也渴望大家能给予她关爱和理解,请求法庭在酌量刑罚时予以从轻判处,给她一次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办案结果】

公诉机关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反驳。最后,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肖某贩毒两次次,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指控贩毒三次,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相比,刑期减少了一年半以上。

【律师观点】

本案减少刑期的关键在于,律师关于肖某的贩毒次数三次依据不足的观点为公诉机关认可,被法庭采纳。律师多年积累的辩护经验在本案中得以淋漓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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