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寅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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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陷井

发布者:马寅宸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34人看过

 

人性复杂,明明好心借钱给他人,但有些人在借钱写借条时,却暗藏心机,设下各种陷井,如何提防借条陷井,且看下文。

 

1、一字之差,其意千里

 

这种情况是奸诈份子常用的技俩,也是人们在日常中犯最多的错误。

案例:李先生向王先们借款五万元,李先生写了借条时,原本应写:“今借到王某某现金伍万元整、、、、限于某年某月某日还清。”,但李先生却耍了一个心眼,故意漏写了一个“到”字,把借条写成:“今借王某某现金伍万元整、、、、限于某年某月某日还清。”,王先生拿到借条后,觉得借条没问题,当场把现金交给李先生,还款期到后,王先生去找李先生还钱,李先生故意拖着不还,最后王先生把李先生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李先生声称,当初其向王先生借款,双方原约定李先生先写一张借条给王先生,王先生过后才支付现金,但王先生拿到借条后并没有把钱给李先生,而且借条中也没有写明已收到王先生的现金,所以不用还款。法院最后认定王先生没有支付现金给李先生。苦于没有证据,王先生只好打掉牙齿往肚里吞。

    借条中写:“今借某某现金伍万元整、、、、、、”,只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并不表明已收到借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借款方拿到钱才生效。

律师建议: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可能带来天壤之别,出借方收到借条时,一定要看清楚,弄明白,支付借款时,最好要经过银行帐号转帐。

 

2、故意把借条写成欠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欠条一张:“今欠陈某人民币18000元,刘某,某年某月某日”。然而2年后陈某向刘某要求还钱,刘某却说诉讼时效已过,拒还。

 

律师建议:借条和欠条是不同,两者在都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条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其法律时效性是20年,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3年,而且借条与欠条的举证责任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3、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律师建议: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4、借款写借条时,借故走开

 

案例:张某向刘某借款20000元。在刘某要求张某书写借条时,张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刘某,刘看借条无误,便将20000元交给张某。后刘某向张索款时,张不认账。刘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张某所写。最终张败诉!

 

律师建议:让他人写借条,最好要当面写,如果不是当面写,一定要他当着你的面在借条再签一回字或按手印!

 

5、使用褪色笔写借条

 

案例:现在市面上有一种“自动褪色魔术笔”,用这种笔写借条,过段时间字迹就会消失或者变得模糊。在写借条时,最好自带笔墨。

 

律师建议:用自己的笔,认真核对身份信息。

 

6、利用歧义

 

案例: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律师建议: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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