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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中学生欺凌的损害赔偿

发布者:马寅宸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1508人看过


校园中学生欺凌的损害赔偿

——李某某诉于某某等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0105民初710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

被告:于某某、于某、北京某某学校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于某某原系北京某某学校学生。于某系于某某的母亲。201654,李某某在校被于某某殴打,共计三次。李某某被打后未立即向老师反映情况,直到201655日早上老师发现李某某脸肿时询问,李某某称打篮球摔的,后来老师向其他同学了解到李某某被于某某殴打,便送李某某就医,并通知李某某家长。事发后,于某某未给付李某某任何赔偿或补偿,北京某某学校垫付了李某某的医疗费用。经诊断,李某某双耳廓、右面部、颈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双侧肩背软组织伤。于某某因本次事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之后,李某某前往北京晨帆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心理咨询帮助,花费心理咨询费24000元。李某某要求于某某、于某支付李某某心理咨询费24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北京某某学校对前述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责任。

案件焦点

1.如何保护校园欺凌中的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2.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于某某在校期间殴打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对李某某的侵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李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心理咨询费能否得到支持;二是北京某某学校是否应当对李某某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428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于某某曾先后殴打李某某三次,造成李某某身体损害,已经构成校园欺凌。既有案例和研究表明,校园欺凌对于受欺凌者不仅是身体的伤害,更持久地表现为心理和精神的伤害。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相较于成年人,其受到同学多次殴打后更容易在心理和精神上产生阴影和伤害,这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同时,李某某提供的北京晨帆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李某某心理咨询的说明》中在咨询过程中,通过对李某某的观察及交流互动中发现,其在情绪、认知、行为等方面,呈现出一些回避和退缩性反应,如不愿意详细谈论和回顾已经发生的事件;面对询问和关心,处于敏感和警觉之中;微笑着表达愤怒和伤心,内外无法统一;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恐惧忧虑和沮丧无助等的内容,亦可以予以佐证。因此,于某某对于李某某的殴打虽未造成李某某伤残,但考虑到李某某的未成年人身份、于某某行为的性质等因素,法院认定于某某的侵权行为已对李某某造成精神损害,应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危害性、李某某精神受损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而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事件的存在,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包括教育机构、家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关社会团体等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应该提高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现象危害性的认识,并积极形成合力予以防治。从于某、北京某某学校在涉案事件发生后的行为以及在诉讼中的答辩和辩论意见来看,其对于校园暴力事件的认识和处理还存在不足之处,尚需在今后进一步加以提高和改进。作为学校来说,需要将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加强对学生的生命教育、人格教育、法治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健全的人格,同时依法、依规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作为家长来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孩子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做到与人为善,同时要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尽量多安排时间与孩子相处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积极与学校进行沟通,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某某心理咨询费1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

二、北京某某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某某心理咨询费9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

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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