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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书

发布者:蒋志川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1409人看过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书

 

男方:

女方:  

男女双方2010一起同居生活现男女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均自愿决定解除同居关系,达成如下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书,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对方结婚和私生活

二、同居期间,位于西昌市鑫海国际小区12幢1单元8楼3号的共有房屋归女方所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剩余按揭贷款由女方偿还。

三、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现对位于碧海蓝天1楼的佑佑渔具店门市及该店内财产进行清理盘点,该店内货物总价值双方认可为654955元(大写:泸拾伍万肆仟玖佰伍拾伍元)整。该店及店内货物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继续经营管理。

四、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于2017年11月起共同投资位于西昌市佑君镇佑君村五组的大棚基地由男方继续投资并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并承担债务和分享经营所得收益。该大棚基地,男女双方现已共同投资伍拾万元,其中含以尹显康的名义贷款贰拾万元;该共同投资叁拾万元归男方所有,以尹显康的名义贷款贰拾万元由男方负责偿还20万元本息。

五、2014年7月,男女双方将位于会理县礼堂巷23-25号佑佑渔具店门市及货物转让给女方的弟弟余光祥,该门市及货物归女方的弟弟余光祥所有和经营管理;余光祥已经付清该门市及货物转让价款肆拾万柒仟圆整,并且女方已将上述转让价款全部用于本协议第三条所述门市和偿还债务贰拾万元。

六、女方自愿于2018年10月5日转账支付玖万元作为女方取得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房屋的补偿。该款项现全部支付给男方,男方对此予以确认

七、同居关系期间,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本协议生效后对同居关系期间的个人债权债务由欠债方自己承担,与对方无关

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开始生效。

九、男女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之一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拾伍万元整

本协议一式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捺印):                女方(签字捺印):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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