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 协 议 书
男方:。
女方:。
男女双方于2007 年9月20日在盐源县双河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5月21日生育长女周思伶,现龄6岁。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双方均自愿决定离婚,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双方自愿到盐源县双河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所办理离婚手续。
二、婚生女周思伶,随母生活,由女方抚养。男方自离婚当月起按月承担婚生女周思伶抚养费 元(大写: 圆)整,共计三年。男方随时可以探望婚生女周思伶,女方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男方行使探望权。
三、夫妻存续期间,位于西昌市航天大道西河桥头水岸国际花城8栋1单元6跃7层2号的成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房权证西昌字0083066-2号)归婚生女周思伶所有,女方只有使用、收益、居住权。此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与男方无关。
四、夫妻存续期间,位于西昌市城南片区城南大道的成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昌市房权证监证字第0070088)归男方所有。此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
五、夫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经营的批发生意和库房货物归男方所有,与批发生意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概由男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女方无关。川WCB698、川WL0369、川WC0330均归男方所有和使用。
六、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5万元(大写:伍万圆)整。位于长安菜市的小吃店归女方所有,与长安菜市的小吃店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概由女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男方无关。
七、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按本协议第三、四、五、六条约定处理。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对方无关。
八、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捺印,报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呈报婚姻登记所三份。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二○一六年 月 日 二○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