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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主责,但赔偿金额不少得

2020年03月19日 | 发布者:范鑫鑫 | 点击:56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2018年8月2日00时20分许,在义马市XX路与XX路交叉口东50米,常某驾驶立豪牌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向右让行时操作不当,与道路北侧由西向东李某停放的豫CE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820020分许,在义马市XX路与XX路交叉口东50,常某驾驶立豪牌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向右让行时操作不当,与道路北侧由西向东李某停放的豫CE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豫CEX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常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由义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span="">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4811.57元。

 



 律师提醒及建议

一、作为受害方,事故后一定要报警求助,不要认为责任全在自己或者自己责任大,就不报警;

二、作为驾驶人,停车一定要停在停车位上;如果违法停车,不仅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果出现事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受害人即使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不一定大部分损失就需要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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