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实际施工人)起诉被告某部件公司(发包方),主张支付工程款476万余元及利息。原告称,其与被告直接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并已完成施工,被告长期拖欠款项。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实际施工人、发包方及被挂靠的总包单位三方主体,款项支付路径迂回。在案件发回重审阶段,被告某部件公司委托文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对高额诉请。
办案经过
面对原告近五百万元的诉讼请求,文环律师深入剖析案件核心,制定了以“付款责任切割与计算基数重构”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锁定合同实质与无效后果:承认原告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定性,但强调依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经折价补偿,而非完全依照原告主张的合同价结算【法规7】。
颠覆工程款计算逻辑:针对原告“合同总价-实收工程款=欠款”的计算方式,文环律师提出根本性质疑。他主张,本案工程款支付模式为“被告→总包单位→原告”,被告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与否,应以其向合同约定的收款方(总包单位)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准,而非以原告最终收到多少来判断。律师提交了完整的支付流水,证明被告已向总包单位支付了3855万余元,远超合同内约定总价。
精准打击利息起算点:原告主张自其单方声称的竣工日起算利息。文环律师结合被告已实际使用工程的事实,成功主张利息应从工程实际转移占有、具备结算条件的日期(2021年1月)起算,显著缩短了计息周期。
对增量工程审慎抗辩:对于原告主张的增量工程,律师从是否属于合同范围、价格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分等角度提出异议,虽部分被法院采纳,但有效控制了争议工程价款的盲目扩张。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文环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判决认定,被告某部件公司应付的工程折价补偿款,应以工程总价款减去其已向总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并调整相关回流款项后进行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26,817.42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的利息。相较于原告主张的476万余元,被告的付款责任降低了近300万元,律师的辩护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律师点评
文环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代理,凸显了在复杂建设工程纠纷中,代理律师不应局限于表面合同关系,而应穿透资金流向、紧扣履约实质。其通过精准重构工程款计算基数,将发包方的付款责任锚定于其向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支付行为,而非实际施工人混乱的收款情况,这是降低客户债务负担的关键。本案启示,在处理涉及挂靠、转包的多方纠纷时,律师需具备清晰的财务梳理能力和证据组织能力,善于从复杂的交易结构中提炼出对己方最有利的责任认定和计算模型,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