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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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度高的企业的名称还隐含着企业的财产权利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320人看过

【企业知名度】【知名度高的企业的名称还隐含着企业的财产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知名度决定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知名度高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比较,市场占有率高。知名度高的企业的名称,是企业法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同时还隐含着企业的财产权利。(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案,法案例(1998)2-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知名度决定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知名度高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比较,市场占有率高。因此知名度高的企业的名称,不仅仅是民法通则赋予企业法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它还隐含着企业的财产权利。(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998年第2期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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