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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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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性质不能确定的单位资金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72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挪用性质不能确定的单位资金的行为认定

——刘xx挪用资金抗诉案

关键词:挪用资金国有资金所有权

【案由】挪用资金罪

【审判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年10月27日

【抗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总第94期)

裁判规则:

法定代表人将公司钱款转人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账户中用于炒股,但公司投资情况不清,经济性质不明,无法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资金享有什么权利,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指使三晋公司的出纳将该公司账上的15万元转到福涌公司,后又转到以自己的名字在证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内,供其炒股使用。除因股市下跌亏损一部分以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被告人提取成现金。福涌公司是由三晋公司与某职业中学联合设立,被告人是该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争议要点:

在无法证明三晋公司经济性质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

裁判理由: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具体地说,是—定时间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在一定期间内非法占有使用本单位资金的目的,而不是以据为己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对被告人所在公司的投资,在该公司经济件质不明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对公司资金享有什么权利。因此,尽管被告人转款炒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还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

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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