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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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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的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72人看过

案件描述

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的认定

——蔡XX故意伤害抗诉案

关键词:虐待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同一行为竞合关系数罪并罚

【案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抗诉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5集(总第64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长期对被害人实施虐待行为,最后一次因采取激烈的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死亡,长期的虐待行为和最后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并有先天性疾病,与其父亲被告人一同生活。被告人酒后经常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用烟头烫等方法虐待被害人。某日被告人用拳击打被害人面部,用木棒殴打被害人身体,被害人经他人发现送医院治疗,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死亡系钝性致伤导致的死亡。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在虐待被害人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裁判理由:

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父亲,长期以暴力殴打等行为虐待被害人,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被告最后一次采取激烈的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罪状各不相同,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独立的罪名对被告人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在最后一次殴打被害人前所实施的虐待行为,尚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生前也未提起告诉,不能对行为人的虐待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为长期的虐待行为和最后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虐待行为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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