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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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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因行为致人死亡的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007人看过

案件描述

诱因行为致人死亡的认定

——刘X过失致人死亡案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要件主观过失死亡结果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宣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5)刑字第244号

【判决日期】2005年11月18日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吿人】张微

【被告人】刘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故意也没有过失,被害人的死亡更多是由于意外因素所致,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但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是诱因,应酌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因交通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动手推了被害人的肩部,用腿踢了被害人腿部,在派出所解决纠纷时,被害人因胸闷不适到g院就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为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及肢体接触,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推了被害人肩部以及踢了被害人腿部,但在打击的力度及部位方面,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达到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强度。被告人在事发当时无法预料到被害人患有心脏病并会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没有过失,被害人的死亡更多是由于意外因素所致,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只是一个诱因,故被告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告人在本案起因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被告人对因被害人死亡给其家属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应酌情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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