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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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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1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认定

——曲xx等过失致人死亡上诉案

关键词:出租房屋明知安全隐患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9)二中刑终字第402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9年3月19日

【上诉人】曲xx、刘xx、刘x心(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未排除,将房屋出租给他人,造成室内居住的9人因燃气泄漏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曲xx、刘xx明知所代理出租房屋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并向房主郭xx承诺在出租该房屋前予以修理排除,但却在房屋未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与一公司的销售经理即第三上诉人刘x心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该屋出租给该公司作为员工宿舍。致使居住该房屋的9名员工因长时间持续使用燃气热水器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曲xx、刘xx明知其代为出租的房屋内安装的热水器排气设施缺失,存在安全隐患,仍在未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第三上诉人刘x心在负责承租房屋时,明知自己负责租赁的房屋是用于本公司员工的住宿,其应当对该出租屋内各项设施的安全性进行必要的检査,以保证员工住宿的安全,但其因疏忽大意而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三上诉人在主观上均存在过失,且造成该室居住的9人因燃气泄漏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巳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

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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